法規名稱: 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
  首長兼任。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
  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二位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
  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兼職酬勞。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