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規劃課:用地徵收、撥用、地上物補償、委託規劃設計、預算編製
      及協調聯繫等事項。
  二、總務課:建地之購置與整理、建築工程圖表之保管,各項工程招標
      與發包施工、合約簽訂、進度管制、施工監驗、施工資料整理、物
      料管理、文書、出納、一般設備之採購與維護、環境整理及其他有
      關事項。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籌建事宜,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籌備處置課長、課員、書記。

  籌備處人事業務,由現有人員兼辦。

  籌備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暫行編製表
  ┌────┬────┬──┬──┬──────┐
  │職    稱│官等職等│暫行│合理│備        考│
  │        │或級別  │員額│員額│            │
  ├────┼────┼──┼──┼──────┤
  │主任    │薦任第九│ 一 │ 一 │            │
  │        │職等    │    │    │            │
  ├────┼────┼──┼──┼──────┤
  │課長    │薦任第八│ 一 │ 一 │規劃課課長由│
  │        │職等    │(一)│(一)│內政部指派視│
  │        │        │    │    │導兼任      │
  ├────┼────┼──┼──┼──────┤
  │課員    │委任第五│ 三 │ 二 │            │
  │        │職等或第│    │    │            │
  │        │薦任第六│    │    │            │
  │        │職等至第│    │    │            │
  │        │七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 一 │ 0 │            │
  │        │職等至第│    │    │            │
  │        │三職等  │    │    │            │
  ├────┼────┼──┼──┼──────┤
  │會計員  │        │(一)│(一)│由宜蘭高中會│
  │        │        │    │    │計主任兼辦  │
  ├────┼────┼──┼──┼──────┤
  │合    計│        │ 六 │ 四 │            │
  │        │        │(二)│(二)│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列師級、士(生)級者除外)
        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
        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主任出缺得不受此限。

  籌備處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籌備處於內政部宜蘭教養院正式成立後裁撤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