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會員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年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
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外之遠洋、近海漁民,其船籍設於本會組織區域內者,
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並以其所屬漁業公司或漁船主之地址登記為其居
所。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甲類
會員。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乙類
會員。

本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漁會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不合漁會法第十五條規定
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本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
內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本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並以其法定代
理人為代表人。

本會會員有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及漁業改進推廣經費之義務
,並得使用本會有關設施及服務。
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
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凡申請為本會會員或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應填具入會或異動登記申請
書表,並檢附有關證件,親自向本會申請。但遠洋漁民因出海作業不能親
自申請者,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申請案經理事會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
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
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曾受漁會法所定除名處分。

本會會員有違反漁會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直
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本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