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
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
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
新任者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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