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 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 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 新任者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