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入出境旅客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集中受理入出境案件,特設置臺灣地區入出境旅客
    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服務項目如左:
(一)關於入出境疑難問題之解答事項。
(二)關於入出境申請案件之收發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案件之查詢、聯繫、協調事項。
(四)關於入出境申請書表填寫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入出境之特殊緊急或突發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其他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入出境
    管理局)局長兼任之;副主任二人,由入出境管理局商請有關機關指
    派高級人員及就該局適當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服務人員,由左列機關派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一人。
(二)國防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僑務委員會二人。
(六)臺灣軍管區司令部二人。
(七)入出境管理局七十八人。
    前項人員得視業務需要情形隨時增減之。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入出境管理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