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為審核外國人入出境管制案件,確保國境安全,特設外國人入
出境管制案件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由內政部警政署主管入出境業務之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
三、本會由左列機關、單位派員組成:
(一)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三)法務部調查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外事組、法規室、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
、入出境管理局。
本會為瞭案件內容,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列席。
|
四、本會審查左列外國人之重大特殊管制案件:
(一)依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規定禁止入境或出境者。
(二)本會成員提請審查者。
|
五、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
|
六、本會決議事項移由權責單位依法處理。
|
七、本會會議不對外公開,出席、列席及業務承辦人員對於會議討論情形
或決議事項,均應保密。
|
八、本國人兼具外國國籍,持用外國護照入出境者,適用本要點之相關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