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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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振興經濟消費
    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工作,於辦理消費券發
    放作業期間設置消費券發放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消費券發放作
    業事宜,得設置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期間為二個月。
    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並應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相關發放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二)督導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
        及委託書之編造事項。
  (三)消費券發放所設置之核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地點及對應郵局之公告事項。
  (五)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遴派彙報事項。
  (六)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
  (七)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核定事項。
  (八)消費券委辦費核撥及相關核銷事項。
  (九)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調查彙報事項。
  (十)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十一)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
          報事項。
  (十二)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四、鄉(鎮、市、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遴派及講習事項。
  (三)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擬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編造之協辦事項。
  (五)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宣導資料之分送事項。
  (六)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之調查事項。
  (七)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八)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九)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
    一人,總幹事一人,設組置組長、視導、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派,分別辦理指定事務;並得協請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人員。

六、鄉(鎮、市、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或三人,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區)公所核派
    ,分別辦理指定事務;並得請當地戶政事務所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
    人員(員額配制表如附表)。

七、作業中心兼職人員支給兼職費(簡任為新臺幣三千元、薦任為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委任為新臺幣二千元),不得支給主管加給。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支援人員得於預算額度內由作
    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

八、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講習通知函及派令得以鄉(鎮、市、區)公
    所為具名發文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