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振興經濟消費
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工作,於辦理消費券發
放作業期間設置消費券發放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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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消費券發放作
業事宜,得設置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期間為二個月。
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並應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相關發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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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二)督導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
及委託書之編造事項。
(三)消費券發放所設置之核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地點及對應郵局之公告事項。
(五)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遴派彙報事項。
(六)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
(七)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核定事項。
(八)消費券委辦費核撥及相關核銷事項。
(九)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調查彙報事項。
(十)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十一)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
報事項。
(十二)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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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鎮、市、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事務如下:
(一)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遴派及講習事項。
(三)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擬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編造之協辦事項。
(五)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宣導資料之分送事項。
(六)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之調查事項。
(七)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八)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九)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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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
一人,總幹事一人,設組置組長、視導、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派,分別辦理指定事務;並得協請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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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鄉(鎮、市、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或三人,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區)公所核派
,分別辦理指定事務;並得請當地戶政事務所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
人員(員額配制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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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中心兼職人員支給兼職費(簡任為新臺幣三千元、薦任為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委任為新臺幣二千元),不得支給主管加給。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支援人員得於預算額度內由作
業中心按規定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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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講習通知函及派令得以鄉(鎮、市、區)公
所為具名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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