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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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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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業務,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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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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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左列各課、室及人事管理員
、會計員。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九、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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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經理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定、檢討與變更事項。
二、關於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重大建設之研擬、規劃
及經營、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保護、利用、管制要點之擬定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用地取得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有關設施之規劃、研擬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土地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查詢事項。
七、關於本區域內濫墾、濫建之處理事項。
八、無線電機之使用管理事項。
九、關於本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國家公園法規、管理資料之蒐集、研究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重要工作之追蹤考核及為民服務事項。
十三、關於本區域政令宣導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與各有關單位之協調配合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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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建設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測量、鑽探及設計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工程之發包施工、監督及驗收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環境工程及水土保持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建築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務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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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憩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遊憩設施及旅遊安全之維護、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環境及秩序之維護、改善事項。
五、關於遊客服務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觀光遊客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關於本區域內登山活動之規劃、管理及緊急救難、救災事項。
八、其他有關觀光遊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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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研究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保育研究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區域內自然資源、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監督及管理事項
。
三、關於本區域內生態保護區、保育研究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列為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之野生動物、植物復育計畫
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各種標本採集、製作、建議與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盜採、盜伐、盜獵及毀損資源、景觀等違法行為之處
理、復舊與監督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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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教育課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及環境教育之規劃、設計、執行與監督事項
。
二、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及環境教育之推廣與研究事項。
三、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人員管理、訓練事項。
四、關於本區域內公園解說及環境教育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與展示
事項。
五、關於本區域內解說教育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事項。
六、關於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宣導活動之策劃與遊客解說服務
事項。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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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處公用車輛之購置、調配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員工實物代金之領發事項。
八、關於本處財物之採購、收發、登記、保管、報廢及員工薪津表冊編
製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管理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及眷舍之營繕與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各課室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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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組織編制及員額分配事項。
二、關於本處人事管理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本處職務歸系及加強職務功能事項。
四、關於本處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俸給事項。
五、關於本處職員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處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七、關於本處職員退休、資遣及撫恤等事項。
八、關於本處員工眷屬實物代金之核辦事項。
九、關於本處各項補助(互助)津貼及福利、公務(退休)人員保險事
項。
十、關於本處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員工入出境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三、協辦政風業務。
十四、其他有關本處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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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歲入、歲出、預(概)算資料之蒐集、編制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分配又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收支審核、憑證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本處歲入、歲出各項記帳憑證之製作、帳簿登記及各種會計報
表及決算報告之編制、陳報事項。
五、關於本處現金、票據及財物查核事項。
六、關於本處工程營繕、財物購置及處理之監辦事項。
七、關於本處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議事項。
八、關於本處績效報告之編制、陳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會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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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站之職掌如左:
一、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二、站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站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四、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
五、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育及維護、管理事項。
六、站區域內之環境清潔事項。
七、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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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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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員工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新聞稿之審核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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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承處長之命襄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事項。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事項。
四、新聞稿之發布事項。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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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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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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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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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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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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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處長主持,副處
長、秘書、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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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於每年年終時召開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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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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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屬本處之警察隊,其職掌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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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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