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
      建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