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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