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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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