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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政黨未依限期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於政黨補助金內扣除抵充)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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