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