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
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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