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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法人之設立登記)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 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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