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採
  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成立內政部採購
  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之
  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採購。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
  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由部之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
  家學者擔任。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司簡任級以上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務司人員派兼之,處理本
  小組秘書作業;稽查人員二十二人至六十人,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辦本小組業務。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
  購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八、本小組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及秘書單位之分工:
  (一)稽核委員任務: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
        督,得視需要召開稽核監督會議並擔任主席。
        2.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
        於十五日內向稽核組提出。
        3.參與稽核小組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
        關事項。
        4.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核人員任務:
        1.承辦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
        2.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監督會議行程安排、議事
        記錄及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稽核監督
        ,並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3.受稽核委具指派辦理案稽核報告撰擬。
        4.承辦一般稽核案件時,審酌有無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並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
        由簽報稽核委員轉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核定。
        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三)秘書單位任務:
        1.檢舉專線電話語受理與處理。
        2.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陳情案。
        3.針對媒體及民代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
        4.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5.協調本部各相關單位蒐集提供稽核資料,並予彙整、篩選。
        6.蒐集每月採購稽核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圈選並指派稽核委員
        執行稽核工作。
        7.本小組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及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稽
        核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
        9.彙整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之稽核監督報告。
       10.就稽核監報告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及安排複檢
        事宜。
       11.稽核監督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法
        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12.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小組成員派聘時彙整基本
        資料送人事處辦理核發聘書及識別證)。
       13.提供外聘稽核人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14.本部稽核小組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
        宣導......)
       15.定期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
        及管考資料。
       16.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十、本小組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有第九點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三)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四)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
  (五)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
    不當之要求。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七)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八)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九)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
    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一、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十二、本小組作業,依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行政經費項下支應。內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採購稽核作業,除應依
  照政府採購法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定辦理外,並為實際需要,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小組每月稽核監督案件來源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每月決標之採購案件。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案件。
  (三)監察院審計部函查案件。
  (四)民意代表質詢或揭發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
  (五)部之交查案件。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網資訊異常案件。
  (七)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或經訪查之具體查證案件。
三、受理稽核案件作業規定:
  (一)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受理管道,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陳
    情書等方式,並設專人處理,受理方式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招標公告及
    招標一併登載;各受理管道應保持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
    或電子郵件均可。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宜請補送
    相關資料,俾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
    暫免予稽核監督。
  (五)如非屬所轄稽核監督範圍,宜迅速移請該轄採購稽核小組續為處
    理並副知陳情人或檢舉人。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
    檢舉不法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
    為處理。
四、處理稽核案件作業規定:
  (一)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以廠商身分透過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參酌檢舉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資料),
    據以研判案情,並就現有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
  (二)針對民眾(廠商)舉發事項發現可能之缺失,並儘可能就其他相
    關作業併予監督稽核監督。
  (三)如仍有未明之處,以書面洽招標機關進一步檢討釐清並提必要之
    佐證資料。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或
    令(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敘明;相關作業或
    行為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應予敘明。
  (五)稽核監督所先缺失,儘可能一次以書面函知招標機關。
  (六)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七)遇機關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函知該機關採行改正
    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應就上述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八)遇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不法
    情事之嫌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以防杜犯罪。
  (九)處理結果原則回復陳情人。
  (十)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
    列情形:
        1.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2.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3.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
        形。
        4.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
        他類似情形。
        5.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6.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7.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8.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不
        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五、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
  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
  (一)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
        發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者,或異常採購
    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
  (二)一般稽核處理原則:
        1.適用案件: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
        核監督其異常情形者,採行書面稽核。重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得視需要至現場查核。每月至
        少辦理一般稽核十件,由秘書單位就蒐集案件資料中圈選,並分
        送稽核委員指派稽查人員進行稽核,並於稽核後十五日內將稽核
        報告逕送秘書單位。
        2.洽招標機關提出說明並提供必要之採購文件及往來文書,並應
        避免洩露陳情人或檢舉人身分。
        3.依前述處理原則稽核監督,將所見缺失函知招標機關,並副知
        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隨文併請提出改正措施。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時,由秘書單位配合其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
  繫受稽核單人,安排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八、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
  知及身分證明。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交通工具
  與適當稽核場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
  督工作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並得以書面
  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等。
九、秘書單位應配合稽核委員每月定期將稽核執行情形簽報召集人,並將
  稽核監督報告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失
  之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稽核委員認有複檢之必要者,由秘書
  單位安排複檢事宜。
十、採購公告主動查核之處理:
  (一)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招標期限標準、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採購法相關規定查核有無缺失。
  (二)利用查核及回復通知招標機關改正,並將改正情形回復;或逕函
    請招標機關改正見復。
十一、異常採購主動勾稽之處理:
    (一)勾稽對象:透過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勾稽或篩選譬如不當分
      割採購標案、標案集中特定廠商、標比偏高、工程有重大延誤及一
      億元以上之重大、異常採購案件。
    (二)目前因系統尚未開放,暫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動勾稽篩
      選後,依前述分工原則,交由各該轄採購稽核小組負責稽核監督。
十二、本小組發文,以本部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