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採
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成立內政部採購
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之
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採購。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
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由部之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
家學者擔任。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司簡任級以上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務司人員派兼之,處理本
小組秘書作業;稽查人員二十二人至六十人,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協辦本小組業務。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採
購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八、本小組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及秘書單位之分工:
(一)稽核委員任務:
1.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
督,得視需要召開稽核監督會議並擔任主席。
2.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
於十五日內向稽核組提出。
3.參與稽核小組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報告及其他有
關事項。
4.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核人員任務:
1.承辦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
2.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監督會議行程安排、議事
記錄及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稽核監督
,並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3.受稽核委具指派辦理案稽核報告撰擬。
4.承辦一般稽核案件時,審酌有無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並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
由簽報稽核委員轉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核定。
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三)秘書單位任務:
1.檢舉專線電話語受理與處理。
2.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陳情案。
3.針對媒體及民代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
4.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5.協調本部各相關單位蒐集提供稽核資料,並予彙整、篩選。
6.蒐集每月採購稽核案件資料,簽請召集人圈選並指派稽核委員
執行稽核工作。
7.本小組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及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繫受稽核單位,安排稽
核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
9.彙整一般稽核及專案稽核之稽核監督報告。
10.就稽核監報告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及安排複檢
事宜。
11.稽核監督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法
機關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追
究相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12.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小組成員派聘時彙整基本
資料送人事處辦理核發聘書及識別證)。
13.提供外聘稽核人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14.本部稽核小組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
宣導......)
15.定期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
及管考資料。
16.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十、本小組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有第九點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三)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四)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
(五)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
不當之要求。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七)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八)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九)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
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一、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十二、本小組作業,依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行政經費項下支應。內政部採購稽核
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採購稽核作業,除應依
照政府採購法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定辦理外,並為實際需要,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小組每月稽核監督案件來源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每月決標之採購案件。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案件。
(三)監察院審計部函查案件。
(四)民意代表質詢或揭發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
(五)部之交查案件。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上網資訊異常案件。
(七)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或經訪查之具體查證案件。
三、受理稽核案件作業規定:
(一)提供民眾或廠商多重受理管道,如: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陳
情書等方式,並設專人處理,受理方式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招標公告及
招標一併登載;各受理管道應保持暢通。
(二)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
或電子郵件均可。惟檢舉人如係透過電話舉發不法採購案,宜請補送
相關資料,俾利據以稽核監督。
(三)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得不受理。
(四)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
暫免予稽核監督。
(五)如非屬所轄稽核監督範圍,宜迅速移請該轄採購稽核小組續為處
理並副知陳情人或檢舉人。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
檢舉不法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
為處理。
四、處理稽核案件作業規定:
(一)先取得採購案件之採購公告或招標文件(以廠商身分透過政府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或參酌檢舉人所提供之相關採購文件資料),
據以研判案情,並就現有資料發掘可能之缺失。
(二)針對民眾(廠商)舉發事項發現可能之缺失,並儘可能就其他相
關作業併予監督稽核監督。
(三)如仍有未明之處,以書面洽招標機關進一步檢討釐清並提必要之
佐證資料。
(四)稽核監督所見缺失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將所違反之條項款或
令(函)號敘明,如有必要,併引述法令內容;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
態樣所定情形者,將該錯行為之態樣項次及其內容敘明;相關作業或
行為有不合理或未盡周延之處者應予敘明。
(五)稽核監督所先缺失,儘可能一次以書面函知招標機關。
(六)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七)遇機關辦理採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函知該機關採行改正
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機關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應就上述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
(八)遇廠商涉及陪標、圍標或機關人員涉及貪瀆、洩密,圖利等不法
情事之嫌者,應即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並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以防杜犯罪。
(九)處理結果原則回復陳情人。
(十)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
列情形:
1.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2.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3.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
形。
4.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
他類似情形。
5.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6.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7.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8.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不
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五、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
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六、本小組稽核監督案件,分為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
(一)專案稽核之處理原則:
發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者,或異常採購
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
(二)一般稽核處理原則:
1.適用案件: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
核監督其異常情形者,採行書面稽核。重點在於查核其採購流程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得視需要至現場查核。每月至
少辦理一般稽核十件,由秘書單位就蒐集案件資料中圈選,並分
送稽核委員指派稽查人員進行稽核,並於稽核後十五日內將稽核
報告逕送秘書單位。
2.洽招標機關提出說明並提供必要之採購文件及往來文書,並應
避免洩露陳情人或檢舉人身分。
3.依前述處理原則稽核監督,將所見缺失函知招標機關,並副知
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隨文併請提出改正措施。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時,由秘書單位配合其所指派之稽查人員,聯
繫受稽核單人,安排日期、地點等相關事宜,以利進行稽核監督作業。
八、稽核委員至採購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書面通
知及身分證明。受稽核單位應協助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準備交通工具
與適當稽核場所、備妥稽核案件相關資料,並配合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
督工作之相關事宜,必要時得攜回受稽核單位之書面資料,並得以書面
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等。
九、秘書單位應配合稽核委員每月定期將稽核執行情形簽報召集人,並將
稽核監督報告所列缺失,函請受稽核單位限期改進;專案稽核案件缺失
之改善情形,應簽會稽核委員,如稽核委員認有複檢之必要者,由秘書
單位安排複檢事宜。
十、採購公告主動查核之處理:
(一)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招標期限標準、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採購法相關規定查核有無缺失。
(二)利用查核及回復通知招標機關改正,並將改正情形回復;或逕函
請招標機關改正見復。
十一、異常採購主動勾稽之處理:
(一)勾稽對象:透過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勾稽或篩選譬如不當分
割採購標案、標案集中特定廠商、標比偏高、工程有重大延誤及一
億元以上之重大、異常採購案件。
(二)目前因系統尚未開放,暫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動勾稽篩
選後,依前述分工原則,交由各該轄採購稽核小組負責稽核監督。
十二、本小組發文,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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