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逐月完整蒐錄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各
單位)重大事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俾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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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大事記(以下簡稱大事記)包括各軍位重位重大政策、方案、
措施、法制、人事會議及活動等事項。其內容規範如下:
(一)政策、計畫、方案及措施:包含奉核定日期、重點內容及效益等
。
(二)法制:包含公(發)市日期或草案報院日期、重點內容及立法目
的等。
(三)人事:
1.本部部次長、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及一級單位之更替。
2.所屬一、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之更替。
撰提內容包括發布及生效日期、新舊任人員及特殊應載事項等。
本項事記由本部人事處負責統整提供。
(四)會議活動:
1.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等長官或部次長、主任秘書主持之
重大性業務活動或會議。
2.各單位因重要業務關係,外賓參訪(或拜會),由部次長、主
任秘書主持接待者。
3.部次長或主任秘書個人安排之外賓參訪或拜會。
4.其他如監察委員蒞部巡察、院長蒞部聽取簡報或部次長聽取各
單位簡報等。
撰提內容包括活動日期、主題、人員、訪問(活動)重點及相關
事項等。
本項事記第一、二點由各單位提供;第三點由部次長室、主任秘
書室提供;第四點由秘書室各相關科室提供。
(五)其他重大事項,足堪提供為大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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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本項工作,並於每月五日(例假日順延)
前依據大事記編製體例格式(詳如附件),撰提上月份資料,以書面
及 Email方式逕送本部秘書室彙辦。逾期未送者,視同無資料,事後
發現遺漏,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本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應彙整所屬機關資料併同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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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月大事記,經奉核定後,除送請各單位參考外,並送本部資訊中心
刊登本部網頁,以廣周知。於年度結束後,得編製成冊,俾供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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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秘書室對於各單位配合推動本案情形,得於年度終了辦理綜合檢
討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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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規定於呈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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