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大事紀編製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逐月完整蒐錄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含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各
    單位)重大事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俾利推動。

二、內政部大事記(以下簡稱大事記)包括各軍位重位重大政策、方案、
    措施、法制、人事會議及活動等事項。其內容規範如下:
  (一)政策、計畫、方案及措施:包含奉核定日期、重點內容及效益等
        。
  (二)法制:包含公(發)市日期或草案報院日期、重點內容及立法目
        的等。
  (三)人事:
        1.本部部次長、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及一級單位之更替。
        2.所屬一、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之更替。
        撰提內容包括發布及生效日期、新舊任人員及特殊應載事項等。
        本項事記由本部人事處負責統整提供。
  (四)會議活動:
        1.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等長官或部次長、主任秘書主持之
          重大性業務活動或會議。
        2.各單位因重要業務關係,外賓參訪(或拜會),由部次長、主
          任秘書主持接待者。
        3.部次長或主任秘書個人安排之外賓參訪或拜會。
        4.其他如監察委員蒞部巡察、院長蒞部聽取簡報或部次長聽取各
          單位簡報等。
        撰提內容包括活動日期、主題、人員、訪問(活動)重點及相關
        事項等。
        本項事記第一、二點由各單位提供;第三點由部次長室、主任秘
        書室提供;第四點由秘書室各相關科室提供。
  (五)其他重大事項,足堪提供為大事記者。

三、各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本項工作,並於每月五日(例假日順延)
    前依據大事記編製體例格式(詳如附件),撰提上月份資料,以書面
    及 Email方式逕送本部秘書室彙辦。逾期未送者,視同無資料,事後
    發現遺漏,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本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應彙整所屬機關資料併同報部。

四、每月大事記,經奉核定後,除送請各單位參考外,並送本部資訊中心
    刊登本部網頁,以廣周知。於年度結束後,得編製成冊,俾供典藏。

五、本部秘書室對於各單位配合推動本案情形,得於年度終了辦理綜合檢
    討獎懲。

六、本作業規定於呈奉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