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實體隔離環境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管理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於實體隔離環境辦理機密或敏
    感性業務,並加強本部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敏電子檔案:指本部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機密或敏
        感性業務所處理之電子檔案。
  (二)機敏資料,指下列事項、業務及資料:
        1.依法明定之國家機密事項。
        2.公文機密等級已核列為機密等級以上之公務事項。
        3.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指示應依本要點處理之敏
          感性業務。
        4.承辦單位或人員就辦理業務考量,認為需保密或具敏感性之重
          要資料。

三、本部資訊中心為實體隔離環境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
    實體隔離環境網路軟、硬體設備、系統、資料與伺服器之安全控管及
    維護,並辦理終端使用者及種子教師教育訓練。

四、各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人為該單位機敏電子檔案督導人員,負責督導
    所屬承辦人員依本要點辦理機敏電子檔案。

五、知悉或持有機敏資料或機敏電子檔案人員,應負保密責任。

六、各單位應指定同仁擔任下列專責人員,異動時,應即通知管理單位:
  (一)管理人:管理實體隔離環境所配置之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並負
        責安全防護工作。
  (二)種子教師:負責協助解決該單位實體隔離環境使用相關問題。

七、實體隔離環境提供之設備或服務如下:
  (一)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
  (二)本部公文製作離線版。
  (三)微軟OFFICEXP基本套件軟體。
  (四)網內互聯之E-MAIL服務(內部訊息交換系統)。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核准使用之設備或服務。

八、實體隔離環境禁止使用下列設備或服務:
  (一)磁碟片、光碟片、隨身碟或行動碟等可攜式儲存媒體。
  (二)與本部現行網路之連結服務。
  (三)網際網路之連結服務。
  (四)其他非經管理單位核准配置之資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筆記型
        電腦或印表機等)。

九、處理機敏電子檔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辦人處理機密業務時,所有電子文書作業應於實體隔離之電腦
        上處理,並將檔案存放實體隔離之網路磁碟個人專屬資料夾。
  (二)機敏資料之列印限使用實體隔離之印表機。
  (三)機敏公文僅於公文管理系統登錄「密不錄由」,取得條碼及文號
        後,循機密公文處理流程呈核。
  (四)機敏公文擬發文者,由承辦人經實體隔離之內部訊息交換系統傳
        送文書單位,並依機密公文處理流程發文。

十、實體隔離環境管理:
  (一)系統管理者登入各伺服器,除必須填寫「內政部實體隔離環境變
        更申請單」(如附件)申請外,並應會同第二人之密碼始可登入
        。
  (二)各項變更作業應填寫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管理單位提
        出申請。
  (三)放置於各單位之個人電腦及印表機,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十一、使用者注意事項:
    (一)密碼應設定八碼以上且每半年至少應更換一次。
    (二)個人之帳號及密碼應自行妥善保管,以維護機敏資料之安全。
    (三)實體隔離環境下之電腦設備皆以共用方式放置於各單位;電腦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登出,資料列印後應立即將文件收妥,以免
          資料外洩。

十二、各單位因違反本要點而造成資安事件,管理單位得視危害情節輕重
      簽奉部長核可後,送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