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所屬人員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
人董事監察人職務之遴派、管理及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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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所屬人員派兼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之程序
如左:
(一)本部簡任以上主管人員,由本部函報行政院核准。
(二)本部簡任非主管以下人員,由各單位簽報部長核定。
(三)本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應陳報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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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所屬人員派兼公、民營事業董事、監察人職務,以無職務上直接
監督關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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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所屬人員派兼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應以「該財團法人之
設立係經行政院或主管機關核准,且其由政府機關捐助之資財,係經
依法定程序撥付者,為確保該財團法人之運作與設立之政策目的不致
偏離」為要件,始得指派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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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所屬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除法
令或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者外,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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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派兼人員應親自出席董事監察人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依其章
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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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派兼人員應遵守政府法令及章程規定,配合政府政策善盡職責,如有
交辦事項,應將執行情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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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派兼人員如因本職異動不宜繼續兼任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予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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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派兼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於每年年終
實施績效考核,並作為是否繼續派兼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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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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