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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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人力動員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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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部長、次長兼任;置委員十三
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單位(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
派(聘)兼人員如有異動,其所屬單位(機關)應於異動後一週內通
報本會報:
(一)本部民政司。
(二)本部會計處。
(三)本部資訊中心。
(四)本部秘書室。
(五)本部警政署。
(六)本部營建署。
(七)本部消防署。
(八)本部役政署。
(九)經濟部工業局。
(十)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十一)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
(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前項單位(機關)派(聘)兼之人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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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報事務;秘書業務由相關單位派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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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報必要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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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報召開會議時,依需要應通知各人力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相關
業務機關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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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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