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二、內政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人力動員準備事項。

三、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部長、次長兼任;置委員十三
    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單位(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派(聘)兼之,
    派(聘)兼人員如有異動,其所屬單位(機關)應於異動後一週內通
    報本會報:
  (一)本部民政司。
  (二)本部會計處。
  (三)本部資訊中心。
  (四)本部秘書室。
  (五)本部警政署。
  (六)本部營建署。
  (七)本部消防署。
  (八)本部役政署。
  (九)經濟部工業局。
  (十)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十一)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
  (十三)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前項單位(機關)派(聘)兼之人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會報事務;秘書業務由相關單位派員支援。

五、會報必要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六、會報召開會議時,依需要應通知各人力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相關
    業務機關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

七、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