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推動自行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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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
    )人員積極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爰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
    施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以推動自行研究發展工
    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
    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臺,創造知
    識價值,以強化自行研究發展之推動。
    本部自行研究發展工作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司。

三、辦理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登錄自行研究
          計畫相關資料。
    (二)年度進行中,各單位自行研究計畫若有增修異動,應至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即時更新資料。
    (三)各單位經核定之自行研究計畫,其研究報告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底前,參考附件一格式撰寫完成後,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登錄
          相關資料。

四、評審作業:
    (一)本部評審作業以未支用機關預算執行研究者為限,並應配合本
          部綜合規劃司作業繳交研究報告及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部綜合規劃司應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
          審,評分項目及分數配置(詳如附件三)如下:
          1.研究題目(二十分)
          2.研究方法(十五分)
          3.結構與文字(十五分)
          4.問題分析與發現(二十五分)
          5.結論與建議(二十五分)
    (三)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彙整各評審委員評審結果,並得提請召開評
          審會議討論確認。評審結果經簽報部長核定後辦理獎勵事宜。

五、獎懲:
    (一)優等獎二名:研究人員記功二次,並頒發獎牌或獎狀。
    (二)甲等獎四名:研究人員記功一次,並頒發獎牌或獎狀。
    (三)乙等獎四名:研究人員嘉獎二次,並頒發獎牌或獎狀。
    (四)研究報告經發現屬支用機關預算執行研究、已於期刊公開發表
          、已在其他機關獲獎、涉抄襲或係學位論文,除撤銷獎勵外,
          並視情節輕重議處研究人員。
    本部綜合規劃司得視當年度參加評獎之自行研究報告數量多寡及評核
    成績,簽奉部長核准酌予調降獎勵名額。

六、本規定之獎懲事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簽辦。

七、各單位對同仁提報之研究報告得擇優出版。

八、本規定所需之評審費、獎牌或獎狀製作等費用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列
    支。

九、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自行研究相關獎勵作業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