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
      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
      緩刑宣告者。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