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 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為使遊說資料完整,並可交互查證,爰規定被遊說者於接受遊說後亦應 將遊說資料通知所屬機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