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
  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立法理由〕
  為使遊說資料完整,並可交互查證,爰規定被遊說者於接受遊說後亦應
  將遊說資料通知所屬機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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