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遊說及違反第十條、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限制遊說規定而進行遊說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