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立法理由〕
  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遊說及違反第十條、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限制遊說規定而進行遊說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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