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
  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立法理由〕
  鑑於中共未對我放棄敵意,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參照政治獻金
  法第七條規定,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香港或澳
  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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