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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