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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 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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