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已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再任中央民意代表或軍公教人員時,已
  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職、退休
  或退伍時,不予併計。已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
  伍金或退休俸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計發退職酬勞金年資,連
  同以前已採計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標準所
  採計之年資為限,其以前採計年資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得增給;未達最
  高標準者,就其不足之年資計給退職酬勞金。
  國民大會代表曾任軍公教人員者,依本條例辦理退職時,其已領退休金
  無庸繳回,另以其退休後國大代表之實際年資核計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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