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23
人,瀏覽人次:
8300895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一百十一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