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
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
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
察機關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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