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
、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
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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