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組。 八、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 ,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