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
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
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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