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被連署人、連署人、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同
    意人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被連署人、連署人、候選
    人、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同意人對罷免案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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