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
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
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
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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