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
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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