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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受理申報機關)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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