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所有條文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下半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下列規定下半旗:
  一、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二、副總統:安葬之日。

  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

  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
  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
  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
  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
  一、國民為內政部。
  二、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三、外國人為外交部。
  第一項第三款下半旗,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
  行政院決定。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條下半旗決定後,由行政院通函相關機關轉知
  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所轄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
  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民間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下半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