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
  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
  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
  起確認之訴。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
  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者及設有監察人者,應於派下全
  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選任,並報公所備查。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異議
  之處理程序及選任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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