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
  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
  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
  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
  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立法理由〕
  祭祀公業法人重要管理事項,應經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故明定祭祀公業
  法人派下員大會召集之時機及條件,俾健全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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