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 ,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 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監察人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