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
  ,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
  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立法理由〕
  監察人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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