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 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 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 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 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 決辦理。
祭祀公業發現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時,申請更正不動產清冊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