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條例規定,於三年
  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
  應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
〔立法理由〕
  本條例立法目的在於解決既存之祭祀公業所面臨之問題,故以申報清理
  之方式確定其派下員再由派下員決定其是否存續,需存續者可經登記成
  為祭祀公業法人,仍保有祭祀公業之傳統型態;不需存續者則將其財產
  捐出成立財團法人或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是以祭祀公業
  法人係為保存傳統所為之特別規範,如有需新設立祭祀公業實不宜再以
  舊制組織存在,以免繼續衍生男系繼承及公同共有財產處分困難之問題
  ,故明定新設立者視其設立之型態以人(宗親)為主則成立社團法人,
  以財產為主則成立財團法人。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