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祭禮節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7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祭依左列之秩序。
一、祭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奏哀樂。
四、主祭者就位。
五、陪祭者就位。
六、與祭者全體就位。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祭禮三鞠躬。
十一、主祭報告至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五第十一第十二各款規定得因致祭時實在情形酌量改贊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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