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信託資金之運用,得通知信託資金委 託人或信託業備具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信託資金運用報告書。 二、殯儀館或火化場相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興建工程驗收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