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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之公司 或商業有異動時,殯葬服務業應於七日內更新及公開資訊,並報第六條 及第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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