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祭祀團體應隨時參考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
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
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祀團體或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由於科技發展不斷進步,社會活動型態亦隨時改變,爰定明祭祀團體應注
意媒體對個人資料侵害或保護事件相關報導,並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
訂修,隨時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如有不合時宜之處,應立即修正
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保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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