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祭祀團體,應依本辦法規 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 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規範本辦法施行前之祭祀團體,應依本辦法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於 一定期間內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