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 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 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其成員確實辦理。
定明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循之程 序;並要求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區分個人資料蒐集方式為直接蒐 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之方法、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以便其成員 在辦理業務時能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