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為限制國
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通知其成
員遵循辦理。
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
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
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或處分,政黨
    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應通知團體成員知曉並遵照辦理。
二、第二項定明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
    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限制,並且
    告知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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