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包括下列各款全國性財團法人:
一、依財團法人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設立,其捐助章程所定法人名稱、
    目的及業務項目,以民政業務為主,並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者。
二、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以推動內政相關業務為目的,從事民政業務服
    務,經內政部許可設立者。
三、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設立者。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及宗教財團法人,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全國性民政財團法
人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本辦法有關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規定適用範圍。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計有財團法人凱達格
    蘭基金會、財團法人李登輝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
    民權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
    會;至於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則為第一項第三款指涉對
    象。
三、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及宗教財團法人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相關
    辦法另定之,爰於第二項定明上開財團法人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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