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 ,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 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為尊重當事人能知曉其個人資料被蒐集之狀況,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資料蒐集者有告知義務。爰規定宗教團體,應區分個人資料蒐集方式為直 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之方法、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以便所 屬人員在辦理業務時能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