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拾、復議及重提
  議案經表決通過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
  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
      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
      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復議動議之討論,須需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其正反兩方之發
  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消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