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
      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
      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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