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 間,提出於下次會,需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並 列入再下次會議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